|
知情不举坐地分赃应如何定性
一、违纪主要案情
2004年9月29日,某村村民张某在村东路口遇见镇副镇长陈某(党员,与张某同村),两人交谈中,张某得知陈某在镇里负责镇政府办公楼承建工程工作,张告诉陈,他在外大工偷到9根轻轨,每根9米,要在市场上卖价值一万余元,让陈某借负责办公楼承建工程权力,便宜点卖到镇政府办公楼工地,是日,陈某与镇政府办公楼工地承包商取得联系,当天并让张某将9根轻轨送往镇政府办公楼工地,并一次性结算现金9800元,当天晚上,张某约陈某在县城某旅馆给陈3000元现金,张某并告知陈某,还有部分工程材料需要卖掉,望今后协助卖掉,陈某明知张某的轻轨就是偷来的,并给张某联系销售地点,分得赃款3000元,事后案发,陈某作了如实交代。
二、分歧意见
此案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张某属偷盗无疑,但对陈某的问题究竟如何定性,曾有过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盗窃错误。理由是:陈某与张某同村,明知张某有盗窃行为,张某让陈某帮助推销到陈某负责的建设工程中,陈某具体实施了推销赃物行为,并分得赃款3000元,主观上同张某形成了合伙盗窃行为的故意。应对陈某以盗窃的共同违纪人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窝赃和销脏错误性质。理由是:张某在行盗窃轻轨时,陈某没有同他谋划和合谋实施盗窃行为,只是负责为张某作案后所谋取的非法财物予以推销,虽陈某是知道张某是盗窃的财物,盗窃行为的实施人应是张某一人所为。陈某的推销轻轨行为是在张某盗窃得逞后予以窝脏方式。联系到所负责分管的工程所用,并有3000元经济利益所得,陈某又构成了销脏行为,所以,故应对陈某以窝脏、销脏错误定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包庇错误。理由是:陈某明知张某的轻轨是盗窃财物,不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反而心安理得为张某推销并从中接受赃款,属知情不举,暗中接受回扣,故应按包庇错误定性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定陈某非法所得错误。理由是:陈某虽知张某的轻轨为盗窃物品,但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碍于同村邻舍关系,知情不举有其失职行为,但帮助张某销脏所得3000元经济利益要比失职错误严重的多,再则,陈某虽听张某本人所述是从某工地偷的轻轨,是否属盗窃行为陈某无法认定,故认为陈某是恶意占有他人财务,构成非法所得错误。
三、评析说纪
此案例,陈某的错误由 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陈某与张交谈中得知张某有盗窃行为,且张要其帮助推销轻轨,在这种情况下,陈某身为副镇长,国家干部,共产党员,本身负有遏止违法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但他却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积极主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也不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和告发,而是默不作声,故意不使犯罪分子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可认定为包庇错误。第二部分,陈某在明知张某从某工地偷来的轻跪虽然没有同张某同谋盗窃,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是于与盗窃行为无联。因为:
(1),陈某在主观上来实施盗窃行为情况下实施的是为盗窃销脏行为,也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2),在客观方面,陈某为张某推销物品后,参与了瓜分明知是盗窃的物品予以销脏后产生的经济价值中的3000元赃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帮助盗窃犯罪分子张某销脏,窝脏的,以盗窃共犯惩处。
所以,陈某的行为应视为盗窃的共同犯罪人以犯有盗窃错误定性。据此,由于陈某犯有包庇错误和盗窃错误,应结合并处理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第161条,第170条规定,给予陈某开除党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