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违法违纪人员的

李宝湖

  我们在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会经常发生违法违纪人员翻供的现象特别是在贿赂等违法违纪案件中,由于多为“单对单”形式,翻供现象较为普遍,对案件的最后认定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一、违法违纪人员翻供的原因大致有二:

  1、违法违纪人员心存侥幸心理。

  贿赂违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掌握有一定的实权,或是领导干部,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虽然在初期谈话过程中由于心理准备不足,被迫交代了收受贿赂的违纪事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紧张心理逐渐消除,“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其抗拒心理不断强化,认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诡秘,没有第三证人,办案机关并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就定不了案,因此,在情绪稳定后便立即翻供。

  在调查一起受贿案件时,由于违纪人李某不知道我们找他谈话的目的,所以,当我们突然提起行贿人的名字时,李某在心理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很快交代了收受某公司经理贿赂的事实,并且悔过态度非常“真诚”。但第二天,李某声称自己记错了,是家里急需用钱,那笔钱是自己的妻子向该借的,并且打有借条,从而使调查工作陷入被动。

  2、违法违纪人员对诱供、逼供等行为产生对抗情绪。

  有些案件,由于谈话时机选择的不准确,初核取证掌握不足,便仓促与被调查人员谈话,从而使调查人员对口供有极强的依赖性,或与违纪人员谈话时随意许愿,采取诱供等手段。例如:告诉违纪人员只要如实交代,积极配合,可以减轻处分,不移交司法机关等。在违纪人员供述后,调查人员没有及时、详细地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形不成证据链,当处理结果未达到违纪人员的期望时或移交司法机关后,违纪人员就会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从而产生对抗情绪,他们会立即翻供,并把责任全部推到调查人员身上,这样往往会因为证据不扎实而无法定案。

  通过上诉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依法、依纪办案,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讲究调查策略,讲究谈话技巧,杜绝许愿,诱供等,更为重要的是要树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思想,在证据上下功夫,才能有效地防止违纪人翻供。

  二、防止翻供的对策及办法

  1、全面收集证据

  在案件初核阶段,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调查那些比较容易取得的证据,甚至可以是其他性质的违纪问题,只求能立案。这样还可以使违纪人员产生麻痹思想,不能猜到纪检监察机关的真实意图。在调查其他证人时,还可以巧妙扩大调查了解的内容,多方面地收集证据,在调查范围上,要按照“从外到内”的原则,摸清违纪嫌疑人及知情人,其他关系人的情况下,在接触违纪人员之前,应当尽量多收集证据,谈话人要熟悉现有的证据,并将其分类,知道已经有那些证据,还缺少什么证据,与被谈话人谈什么问题,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以便找准突破口。

  在贿赂案件中,直接证据可能比较少而间接证据却有很多。目前,在调查实践中有一种忽视间接证据作用的不良倾向,认为间接证据是二等证据。其实,间接证据运用得当,其证明力不亚于直接证据,并且有其自己的优点。我们知道,间接证据的使用规则为:一是间接证据是客观存在并与案件事实客观联系;二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三是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四是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这样的依据间接证据定案,不容易翻供,即使违纪人员否认一个情节,一个片段,对全案事实也无法整体推翻。

  2、及时固定证据链

  针对违纪人员的客观方面(是否存在具有主观故意),特别是针对当前出现的收钱、办事“单对单”现象,要把主观故意的证据取扎实,以防止违纪人狡辩自己不知道家人收钱之事。针对违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注意固定违纪人利用职务便利,已经为对方或者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证据。同时,要弄清行贿过程中的细节,包括行贿的时间、地点、环境特征,天气情况等以及所送物品的来源,规格,数量等。

  针对贿赂案件中的言词证据稳定性差,容易出现翻供、翻证的情况,在与违纪人、证人谈话过程中,特别是与大要案的违纪人及证人谈话时,要对整个谈话过程录音、录像,被谈话人在封口上签名盖章,将言词证据固定好,在违纪人供述后,要及时提取赃物,赃款并进行拍照录像。

  针对违纪人的供述做好笔录并录音录像后,还应该要违纪人亲自写违纪事实经过,将笔录内容进一步强化,当违纪人员确有悔过意愿时,还可以要求其亲笔书写悔过书,剖析违纪的原因,这样也能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

  在做与违纪人谈话的笔录时,要弄清行贿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并可以有意识地在违纪事实的时间、地点、环境特征等要素上留下一两处错误,如违纪人说在春天,记录时写成秋天,让违纪人员自己去修改,这样可以防止违纪人日后翻供说调查人员当时没有让其看笔录就签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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