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村委会组织法》缓解农民上访问题

  “农民上访”作为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愈来愈严重地摆在各级党政机关面前。通过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上访问题案件检查工作,我们认为导致群众上访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由于《村委会组织法》的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制约机制的保障。例如《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五条规定:“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我县石炭峪、经坊、长掌、高村等群众上访较严重的村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村支书,主任在决定上述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往往撇开群众,开个“支、村委会议”,甚至支书、主任拍板后上个“支、村委会议”走一下形式,敷衍了事。当这些决定形成事实后,村民们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是乎,群起而告之,踏上耗财、费力、费时的上访路,甚至越级上访。

  然而针对这种现实,纪检、经侦、民政、农经等部门由于《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虽然中办、国办2004年6月24日出台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但对《意见》出台前形成的决议、合同有效性的认定给基层的执法、执纪、司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实践证明《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完全正确的,但随着农村民主进程的日益加快,修改和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加强对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才是农村稳定、农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根本途径。  (李宝湖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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